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於通姦。雖然古代有些國家將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歸類為通姦,但現代通常不這麼認為。有些地區通姦屬於犯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姦除罪化的地區則只是道德上問題,若配偶通姦,可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
大多數國家都立法通姦除罪化,根據台灣的法律定義是: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叫做通姦。
德、日、美、北歐等國家早已採行「通姦除罪化」,將通姦除罪。歐洲各國及美國等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全都不認為通姦有罪,甚至不稱之為「通姦」而稱為「婚姻外的性關係」或「外遇」,原因是因為每個人都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權利任意處理自己身上的任何一部份,包括自殺。
但其實世界上大多數的人都認為「通姦有罪」,但是他們所認為的「罪」卻未必相同。
英國、日本這些對通姦者不施以刑罰的國家,人民依然覺得通姦者在「道德」上是「有罪的」(guilty),因為通姦者欺騙了自己的最親密的配偶;基督教國家即使不處罰通姦者,但在「信仰」上卻認為通姦有「罪」(sin),因為這破壞了在上帝面前宣誓的婚姻神聖性;至於台灣則大多認為通姦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種「罪刑」(crime),因為在一九二九年制訂的「刑法二百三十九條」有明文規定。
而台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我國對於通姦行為,仍應受刑事處罰,惟對於通(相)姦罪,屬告訴乃論,若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Orignal From: 何謂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