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外國通姦 雖沒刑責難逃賠償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4/26 04:09

記者孫友廉/特稿

在外國偷情,雖不受我國法院刑事制裁,但仍有民事求償問題,受害一方也能以配偶通姦事實、婚姻出現破綻等訴請離婚

過往法界也曾出現張、雷姓法官在美國通姦,並生下女嬰,刑事雖判無罪,但民事則須賠償人被蒙在鼓裡,照顧該小孩多年的邱姓檢察官上百萬元案例。

刑法不追訴國人在外國通姦刑責,主要是出於刑法只追訴內亂、外患、妨害公務等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妨害家庭的通、相姦罪,依刑法,法院最重也只能判處一年。

刑法要維護的是國家社會公共秩序,處罰將限制人民生命自由,在發生地、影響均在國外,舉證、調查較困難,又刑責較輕,國外法律不一定認為有罪,因此才不追訴。

但民法則無國界問題,著重規範人與人權利關係,只要有故意、過失而侵害到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的一方就能加以求償,彌補所受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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